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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ERP,IFRS,用人管理制度

用人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

1.目的

為健全財會人員任免、交接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辦法。

 

2.範圍

凡本公司所有財會人員之任免有關作業悉依本辦法施

 

3.權責

3.1 政部:本辦法之修訂。

3.2 政部主管:一般財會人員任免核定,核定權限依『分層負責管辦法』(CMP-001-101)

3.3 董事會:主辦會計之任免。

 

4.

 

5.內容

5.1 任用之資格:依『員工徵選及任用管辦法』(CMP-001-102)

5.1.1 財會人員:須為商學科系畢業或具有財務會計經驗者。

5.1.2 財會主管:應具備下資格條件之一:

5.1.2.1 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

5.1.2.2 具公開發公司、證券期貨或銀保險等融業主辦會計或會計主管經驗合計五以上。

5.1.2.3 具公開發公司、證券期貨或銀保險等融業會計或內部稽核業務經驗合計三以上,或於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擔任會計、審計相關職務合計三以上,且符合下條件之一:

A.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科、系、組、所畢業,或取得專科以上學校同等學證明。

B.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C.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會計或審計考試及格。

5.1.2.4 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二十學分以上,且於符合會計師辦公開發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合計三以上。

5.1.3 有下情事之一者,得充任會計主管及人員:

5.1.3.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

5.1.3.2 違反本法、『銀法』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融管法』融資產證券化條產證券化條『保險法』『期貨交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外匯條『信用合作社法』『農業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會計師法』『商業會計法』或其他融管相關法,受一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執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三者,在此限。

5.1.3.3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印文罪,受一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執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三者,在此限。

5.1.3.4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尚未期滿,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徵信資機構有逾期、催收或呆帳之紀

5.1.3.5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權。

5.1.3.6 曾受主管機關停止執業務、除名或解職處分,其停止執業務期間尚未屆滿,或除名、解職後未滿三

5.1.3.7 為能或限制為能

5.1.3.8 其他足資認定有誠信或正當為,顯示其適合擔任會計主管。

5.2 任用:

5.2.1 財會人員之任用依『員工徵選及任用管辦法』(CMP-001-102)及『分層負責管辦法』(CMP-001-101)

5.2.2 主辦會計之任用需經董事會通過。

5.3 職或免職:

5.3.1 財會人員之職或免職依『員工職管辦法』(CMP-001-106)

5.3.2 主辦會計之職或免職除依『員工職管辦法』(CMP-001-106)外,尚需經董事會通過。

5.4 交接

5.4.1 財務及會計人員職務變或經解除時,應辦交接。會計人員交接時,應由部門主管辦監交。

5.4.2 財務及會計人員之交代,繼任人員接收各項帳目,如有疑問及明瞭之處,應由前任人員詳加明。

5.4.3 有關移交前財務及帳簿之內容,仍應由前任人員負責。

5.4.4 主辦會計人員應依下規定辦交接:

5.4.4.1 應編造「工作交接清單(CMP-001-108.03)移交。

5.4.4.2 應於交接之日,經由『ERP 電腦系統操作作業規範』(QWI-ADM003)編製「主科目餘額表」(會計用表)及「各科目明細表」(會計用表)入「工作交接清單(CMP-001-108.03)並交付後任,雙方蓋章簽名。

5.4.4.3 會計憑證、會計帳表、會計報告及會計檔卷之移交,應編製各項目入移交清冊,並在各該目中之最後一,雙方蓋章證明。

5.4.5 一般財會人員,應依下規定辦交接:

5.4.5.1 經管會計憑證、會計帳表、財務報表及會計檔案之移交,應編清冊並由雙方確認。

5.4.5.2 凡經辦會計事項有關資,及承辦未案件,均應移交後任。

5.4.6 主辦會計人員之交接,應自後任接事之日起十日內辦清楚,一般財會人員之交接,應自後任接受之日起七日內辦

5.4.7 財會人員因故能親自辦交接時,得由代人代辦,其發生之責任,仍由原任人員負責。

5.4.8 交接事項有發生爭執情事時,由監交人員協調解決,監交人員能解決時,應會同呈報上級主管核辦。

5.4.9 主辦會計人員交接清楚後,應會同呈報上級主管核備。

5.5 :依『職務代辦法』(CMP-001-109)。交接後或代人皆須依『會計制(CM-003)相關作業。

5.6 懲處:財會人員交接清者,因而致公司受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接清者有關係之人員應帶負責。

 

6.相關辦法

6.1 分層負責管辦法(CMP-001-101)

6.2 員工徵選及任用管辦法(CMP-001-102)

6.3 員工職管辦法(CMP-001-106)

6.4 ERP 電腦系統操作作業規範(QWI-ADM003)

6.5 職務代辦法(CMP-001-109)

6.6 會計制(CM-003)

 

7.使用表單

7.1 工作交接清單(CMP-001-108.03)

7.2 主科目餘額表(會計用表)

7.3 各科目明細表(會計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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