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ERP,IFRS,用人管理制度
用人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
1.目的
為了使本公司員工代表能夠代表員工行使自己的權利。
2.範圍
適用於員工代表的選舉和相關規定。
3.權責
3.1 行政部:辦理選舉事宜。
4.流程
無
5.內容
5.1 員工代表職責:
5.1.1 負責收集員工意見和建議。
5.1.2 定期參加與公司管理階層的勞資會議。
5.1.3 負責和協助就員工投訴與管理階層進行交涉。
5.1.4 負責健康、安全、環境、衛生、福利及常規設施事宜與公司交涉和建議。
5.1.5 負責涉及員工其他相關事宜與公司交涉。
5.2 員工代表選舉:
員工代表任期為三年,期滿後需要重新選舉。員工代表選出後,應將【員工代表名單】公告全廠周知。
5.2.1 主辦單位:由人事製作選舉名單。
5.2.2 侯選人資格:需年滿二十歲並在同一單位工作超過一年以上且為組長以下(不含)之員工。
5.2.3 選舉方式:採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5.2.4 員工代表名額和選舉區域劃分:
本公司按部門不同確定員工代表的名額具體分配如下: |
|||
製造部 |
2名 |
行政部/總經理室 |
1名 |
品管部 |
1名 |
業務部/研發部 |
1名 |
5.2.5 選舉日期:選舉前10 日公告。
5.2.6 計票及選任方式:由各部全體成員投票進行選舉,製造部選出前3 名,其餘各區選出前2 名票數最高者,票數最高者當選,次高者為候補人員,票數相同者,當場抽籤決定之。選舉時投票數超過2/3 時認為此次投票為有效。
5.3 候補及補選
當員工代表在任期離職不能再行使職責時,需要由原選出之候補人員遞補就任,但若候補人員不足遞補時,則需要由原名額單位重新進行選舉出員工代表。
5.4 罷免
當選舉區域內員工(20%以上署名提報)認為員工代表不能代表員工的利益時可以舉行本選舉區域的全體會議投票表決,同意率50%以上罷免該員工代表(參加人數需要占選舉區域3/4 以上員工參加)。由該選舉區域按5.2 條款規定重新選舉員工代表。
5.5 開會
5.5.1 員工代表可以自由組織進行會議,進行討論公司相關健康、安全、環境、衛生、福利、常規設施、工資、加班以及其他與員工有關事宜。
5.5.2 員工代表需要定期收集本區域內員工的各項意見和建議,並匯總後在與管理階層討論的勞資會議上進行提交。
5.5.3 員工代表需要參加與管理階層討論的勞資會議。
5.5.4 當員工代表不能參加與管理階層討論的勞資會議時,需要將其相關建議轉由其他員工代表在會議上提交。
6.相關辦法
無
7.使用表單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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