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ERP,IFRS,用人管理制度
用人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
1.目的
為維護企業倫理、激勵士氣,並建立本公司員工之優良工作行為, 特訂定此獎懲管理辦法實施之。
2.範圍
凡本公司各階員工皆適用之。
3.權責
3.1 行政部:負責員工獎懲紀錄之監督及維護,本辦法之修訂。
3.2 各單位主管:核定權限依『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001-101)辦理。
4.流程
無
5.內容
5.1 獎勵種類:
5.1.1 嘉獎。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予嘉獎:
5.1.1.1 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任務者。
5.1.1.2 維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績者。
5.1.1.3 熱心服務,有具體事績者。
5.1.1.4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5.1.2 記功。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予記功:
5.1.2.1 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5.1.2.2 樽節物料,或對廢料利用有具成效者。
5.1.2.3 遇有災變,勇於負責,並措置得宜者。
5.1.2.4 舉發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5.1.2.5 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足供表揚者。
5.1.3 記大功。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5.1.3.1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因而減少損害者。
5.1.3.2 維護工廠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
5.1.3.3 維護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5.1.3.4 研發新產品、設備、生產技術或製程具有成效,且公司因獲致重大突破者。
5.1.3.5 具有其他重大功績,為其他員工表率者。
5.1.4 三次嘉獎相等一次記功,三次記功相等一次大功。
5.1.5 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與特別考量頒發獎金或予於晉級:
5.1.5.1 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重大貢獻者。
5.1.5.2 服務滿十年,考績優良,未曾曠職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5.1.5.3 具有其他特殊功績者。
5.1.6 獎金
5.1.6.1 年終獎金:年終結算,農曆年前發放;依公司當年度營運狀況提撥發放,實際發放以主管考核之結果為準。
5.1.6.2 業務獎金:業務單位員工為主,依業務績效獎金發放辦法核算之。
5.1.6.3 提案獎金:依提案內容及結果核定金額。
5.1.6.4 目標獎金:每季依公司營運狀況提撥發放,實際發放以主管考核之結果為準。
5.1.6.5 三節獎金:分為端午、中秋、新年禮金。
5.2 懲處種類:
5.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申誡:
5.2.1.1 連續遲到三次或累計遲到次數達六次者。
5.2.1.2 破壞環境衛生者。
5.2.1.3 在工作時間談天、嬉戲或從事規定以外之工作者。
5.2.1.4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5.2.1.5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
5.2.1.6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5.2.1.7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5.2.1.8 在廠區內未配帶服務證件者。
5.2.1.9 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5.2.1.10 進出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入廠區而拒絕管制人員查詢者。
5.2.1.11 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5.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記過。
5.2.2.1 一個月內累計曠職二日者。
5.2.2.2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5.2.2.3 屢經糾正仍發生工作錯誤,顯有明顯犯意者。
5.2.2.4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5.2.2.5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
5.2.2.6 在禁煙區內吸煙者。
5.2.2.7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份利益者。
5.2.2.8 對同仁惡意攻訐、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者。
5.2.2.9 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5.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記大過。
5.2.3.1 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5.2.3.2 洩露生產或事務上機密者。
5.2.3.3 攜帶違禁物品入廠不聽制止者。
5.2.3.4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5.2.3.5 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5.2.3.6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5.2.3.7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5.2.3.8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5.2.3.9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5.2.3.10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5.2.3.11 聚集要挾妨害生產秩序者。
5.2.3.12 委託他人刷卡者及代人刷卡者。
5.2.4 員工之降級,得參酌5.2.1~5.2.3 規定予以降調之。
5.2.5 懲處對象若為重覆再犯者,得加重處分。
5.2.6 三次申誡相等一次記過,三次記過相等一次大過。
5.2.7 同年度之功過得予抵銷之,嘉獎與申誡,記功與記過,大功與大過視為同等功過。
5.3 獎懲結果為年度績效考核之重要依據且列為總評分之項目。
5.4 經核定之獎懲結果,登錄於人事系統。
6.相關辦法
6.1 分層負責管理辦法 (CMP-001-101)
7.使用表單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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