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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ERP,IFRS,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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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使本公司對集團企業與關係人作業程序有所規範,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依公司業務、財務實際況暨相關法訂定之。

 

2.範圍

凡全公司有業務往關係人、集團企業皆適用之。

 

3.權責

3.1 政部:負責本辦法之修訂及維護。

 

4.

 

5.內容

 

5.1 範圍

5.1.1 集團企業:凡具有下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本公司之集團企業。

5.1.1.1 與本公司屬於母公司、子公司及屬公司關係者。

5.1.1.2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或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本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所稱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依上市()相關法規定

5.1.1.3 本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並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5.1.1.4 本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合計有半以上相同者。計算方式係包括該等人員之配偶、子及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在內。

5.1.1.5 本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或資本總額,均有半上為相同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5.1.1.6 對本公司採權法評價之他投資公司,與該他投資公司之關係人總計持有本公司超過半之已發有表決權股份總或本公司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本公司採權法評價之他投資公司超過半之已發有表決權股份者。計算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同下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A.本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及出資額。

B.第三人持有他公司之股份及出資額。

C.第三人為本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他公司之股份及出資額。所謂第三人,在此定義與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之關係,除相互投資及關係人以外,有密業務往的獨法人亦屬之。

5.1.2 關係人:凡具有下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本公司之關係人。

5.1.2.1 本公司採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5.1.2.2.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法評估之投資者。

5.1.2.3 本公司董事長或總經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

5.1.2.4 受本公司捐贈之額達其實收基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5.1.2.5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副總經、協及直屬總經之部門主管。

5.1.2.6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之配偶。

5.1.2.7 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5.1.3 雖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但能證明具有控制能或重大影響者,在此限。

 

5.2 範圍

5.2.1 進貨。

5.2.2 銷貨。

5.2.3 財產交

5.2.4 承租及出租動產。

5.2.5 受託代銷或委託代銷及佣收付。

5.2.6 受託加工或委託加工及加工費支付。

5.2.7 融通及息收付。

5.2.8 背書保證。

5.2.9 其他。

 

5.3 件及規範

本公司與集團企業、關係人之交條件及管依據如下:

5.3.1 進貨時,有特殊因素或具有優條件同於一般供應商,可依合約定給予優惠之價格或付款條件,除此之外其價格及付款條件應比照一般供應商。

5.3.2 銷貨時,因長期配合關係或其他特殊因素同於一般客戶,得依合約定給予較優惠之價格或收款條件,除此之外其價格及收款條件應比照一般客戶。

5.3.3 財產交必須遵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辦法』(AMS-004-301),並依公平市價(市價明顯者)或評定價格議定。

5.3.4 承租及出租動產必須訂定合租賃約,並比照一般合價格計算租

5.3.5 受託代銷或委託代銷,應比照一般代銷商計算佣

5.3.6 受託加工或委託加工,應比照一般加工廠商計算加工費。

5.3.7 融通應依本公司『資貸與他人管辦法』(AMS-004-208),貸與資採浮利率計算息,並依本公司資成本機動調整。

5.3.8 背書保證應依本公司『背書保證管辦法』(AMS-004-206)

5.3.9 其他則逐案議定。

 

5.4 之核准

本公司與集團企業、關係人之間每筆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或同一全年度累積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除依5.3 規定辦外,乃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如遇業務需要可授權董事長 先核准辦,事後再經董事會追認之。

 

5.5 董事會於使交表決權時,其害關係之董事應放棄表決權。

 

5.6 本公司與集團企業、關係人間重大之財產交、背書保證及資融通,除依本辦法處外,乃依相關辦法處

 

5.7 本公司與集團企業、關係人間應保持獨,集團企業或關係人間之交易不得違反常規,以免發生利益輸送之情事。

 

5.8 應揭事項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間有重大交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

5.8.1 關係人之名稱。

5.8.2 與關係人之關係。

5.8.3 與各關係人間之下重大交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與其他有助於瞭解關係人交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有關資訊。

5.8.3.1 進貨額或佔進貨總額百分比。

5.8.3.2 銷貨額或佔銷貨總額百分比。

5.8.3.3 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金額。

5.8.3.4 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之期末餘額或佔總應收帳款/票據百分比。

5.8.3.5 應付票據與應付帳款之期末餘額或佔總應付帳款/票據百分比。

5.8.3.6 提供或取得資融資之最高餘額、利率區間、期末餘額及其當期息總額。

5.8.3.7 提供或取得票據背書保證及抵保或信用保證之期末餘額。

5.8.3.8 其他對當期損及財務況有重大之影響交事項。

 

6.相關辦法

6.1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辦法(AMS-004-301)

6.2 貸與他人管辦法(AMS-004-208)

6.3 背書保證管辦法(AMS-004-206)

 

7.使用表單

 

8.本辦法由政部制定,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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