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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ERP,IFRS,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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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說明

 

第一節 會計制度之定義

 

  會計制度係指企業為處理其會計事務所訂定的一套辦法;即根據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用有系統有組織之理論及技術,使企業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錄、分類、彙總及報告等工作有所依循,以便定期或隨時提供企業經營管理者及外界有關人士所需資訊,使其明瞭企業實際情況,以為未來決策之參考,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科目、財務報表之設置及使用、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等事項。

 

第二節 會計制度之功能

 

一、處理會計事務之依據

  會計制度中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科目之分類、財務報表之種類格式及各種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等,可作為處理會計事務之依據。

 

二、提供正確可靠之資訊

  企業之會計制度建立後,可提供正確可靠之會計資訊,做為經營管理決策之參考,並滿足外部機構或使用者之所需。

 

三、保障企業財產之安全

  經由會計制度相關作業程序及規定實施,確保業者各項營運活動均能依循嚴謹的作業規定而運作,並且使各項作業相互勾稽,定期檢核,防止弊端之發生,確保企業財產之安全。

 

第三節 會計政策

  業者因行業屬性及規模大小之差異,其所選擇之會計決策與會計方法足以影響會計人員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之表達;茲訂明會計政策,每一項目皆有二個以上的方法,供企業選擇與應用。企業須訂定會計政策項目列於下:

 

一、會計年度

  除因配合母子公司、季節因素考量採非曆年制外,一般業者之會計年度均採「曆年制」,即由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為一會計年度。

 

二、會計基礎

  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若在平時以現金收付制方式處理者,決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三、短期投資

  短期投資之入帳方式係採成本原則;成本之計算可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並於資產負債表日依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予以評價。所受領之盈餘配股及公積配股,僅增加股數,不增加帳面價值且不做收益處理。

 

四、備抵呆帳

  備抵呆帳之提列係採用應收帳款餘額百分比法、銷貨百分比法或帳齡分析法,予以提列認定之。 然應收帳款於設定之期間內,均無收款可能性者,即予以轉列呆帳處理。

 

五、存貨

  存貨成本之計算:

(一)成本累積:由所屬行業性質之產品特性及製造流程可依分批成本制、分步成本制、聯、副產品制或混合成本制,擇一適合企業之制度實施之。

(二)流動假設:係採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三)盤存方法:係採永續(帳面)盤存制或定期(實地)盤存制。

(四)結算區間:成本結算係採逐項、月結、季結、年結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五)期末評價: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予以評價。

 

六、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之劃分

(一)資本支出

1.支出結果所獲得之資產,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取得價值在六萬元(或一定金額)以上者。

2.資產因擴充、裝置、改良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

(二)費用支出

1.支出結果所獲得之資產,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超過兩年但取得價值在六萬元(或一定金額)以下者。

2.支出結果不能增加原有財產價值或效能者。

3.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定期之修護支出。

4.設備之裝修或零件之換置。

 

七、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之計算:

(一)計算方法:係採用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二)攤提標準:係採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或依據行業特性自訂之「固定資產估計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年限提列折舊。

 

八、未攤銷費用

  應於效用存續期限或合約存續期間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通常採用直線法)分期攤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九、退休金

  應依勞基法規定提撥退休金者,可依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至十五金額提撥退休基金至中央信託局信託處。

 

十、職工福利金

  依現行「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業者福利金之提撥可依如下標準:

(一)就創立時之資本額或增資之資本額的5%限度內,一次提撥並分年攤列作為費用,每年列帳攤計之金額,至多不超過20%。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0.15%。

(三)下腳收入提撥20~40%。

 

第四節 會計制度之內容要點

 

一、總說明

  說明制度之定義、功能,會計政策、內容要點及會計制度之執行。

 

二、簿記組織系統

  簿記組織系統係指企業自會計事項發生至財務報表產生,其間所經過之步驟及程序。

 

三、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企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

 

四、會計帳簿

  會計帳簿分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二種,企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但其會計組織健全者,得以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替代普通序時帳簿。

 

五、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分為九大類: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入及費用、非常損益及所得稅。

 

六、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管理性財務報表等。

   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各該報表之一部分。

 

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係指企業處理其會計事務時所依循之標準及規則,內容包括一般性規定、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入及費用與損益計算等事項。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係指企業將其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結果,運用財務報表傳達給報表使用者之過程,內容包括原始憑證之取得給予及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處理、財務報表之編製、決算之辦理、會計資料之保存等事項。

 

九、成本會計處理程序

  成本會計處理程序,係指業者於期末計算當期銷貨成本,並將相關成本科目分別結轉主銷貨成本及庫存成本之作業程序,內容包括成本計算原則、期末盤點作業及傳票開立等事項。

 

第五節 會計制度之執行

 

一、設置會計人員

  企業應設置會計人員處理其會計事務,會計人員平時應依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且接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

 

二、會計人員交代

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交代:

(一)將平時經管之圖章、憑證、帳簿、報表、文件檔案、財物、資料儲存媒體、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及經辦未結案件編製目錄,列入移交清冊。

(二)使用中之帳簿應由前任蓋章於任內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最初一筆帳項之前,並註明年、月、日,以證明責任之終結。

(三)由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負責監交。

(四)後任接收時,應會前任及監交人員依移交清冊逐項點收,於移交清冊內蓋章。

(五)移交清冊應具備三份,於交接完畢後,由前後任及商業各存乙份。

 

 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

 

企業應依據會計事項,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依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依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依據總分類帳簿編製各項財務報表,或視其實際需要,另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各科目明細表及成本計算表。簿記組織系統,如下表所示:

 

簿記組織系統圖

 

 

 

 

 


 

 

 

 

 

 

 

 

 

 

 第三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會計憑證之設置

 

一、會計憑證之涵義

  會計憑證係指各部門在處理其事務過程中,所產生之各種文件,其主要功能在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表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故企業對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或給予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以為帳簿記錄及事後驗證之依據。

 

二、會計憑證設置原則

(一)凡為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統一發票、收據、報表、單據、書據謂原始憑證。

(二)凡為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謂記帳憑證。

(三)會計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應配合電腦作業統一處理之。

(四)除原始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之形式大小應力求一致,便於業務處理與保存為原則。

 

三、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

會計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

 

 

 

 

 

(一) 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之種類

凡足以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依據者,均屬原始憑證,依其來源有下列三種:

(1)外來憑證:

係自本公司以外之第三者,取得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憑證,常見之外來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合約、結匯證實書等。

(2)對外憑證:

係本公司因營業行為,而給予外界之各項表單等屬之。常見之對外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訂購單、合約等。

(3)內部憑證:

係本公司基於內部管理上之需要,所使用之內部表單屬之,如請款單。

2.原始憑證之格式

原始憑證並無一定樣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業者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設計,惟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憑證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等事項,並經開具人簽名或蓋章,至於內部憑證則由業者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二)記帳憑證

1.記帳憑證之種類

凡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者,均屬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在實務上稱為「傳票」。 記帳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三種:

(1)現金收入傳票

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收入者,應編製現金收入傳票。

(2)現金支出傳票

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支出者,應編製現金支出傳票。

(3)轉帳傳票

凡與現金無關之會計事項,應編製轉帳傳票。 至於含部分現金收付之混合會計事項得編製轉帳傳票或依事實之需要,分別編製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2.記帳憑證之格式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業者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編號、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坊間文具用品店均有出售現成的傳票格式,業者可逕自購買使用,甚為簡便。

(1)現金收入傳票(如表3-1)

(2)現金支出傳票(如表3-2)

(3)轉帳傳票(如表3-3)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作成及保存

 

一、會計憑證之作成

  業者應根據真實事項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

  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若業者會計事務較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連帶負責證明。

 

二、會計憑證之保存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如表3-4),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如表3-5)。

  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方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保管期限屆滿,應經代表企業之負責人核准後,得予以銷毀。

 

 

 

 

 

 

 

 

 

 

 

 

 第四章 會計帳簿

 

第一節 會計帳簿之設置

  會計帳簿是保存交易記錄之工具,有了帳簿,業者才能把每天之會計事項分類記錄,並在適當時間,編製成報表,分送各相關人士。

 

一、會計帳簿記帳本位

   以新台幣為記帳本位,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台幣;記帳時應以元為單位。

 

二、會計帳簿之使用及保存

  企業所設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撕毀;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帳簿所記載之帳戶若為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帳戶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如係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存置地點。

   企業應設帳簿目錄(如表4-1),並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已用未用頁數,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字。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記錄(如表4-2),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如表4-3),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上「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各項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保存期限屆滿,應經代表企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三、會計帳簿記載錯誤之處理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第二節 會計帳簿之種類

 

  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業者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但其會計組織健全者,得以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如表4-6)替代普通序時帳簿。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得就事實上需要採用活頁及設置專欄。但應有一種為訂本式。

 

 

 

 

 一、序時帳簿

  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之帳簿稱序時帳簿,可分為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

   指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之帳簿,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

  (二) 特種序時帳簿

  指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之帳簿,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

 

二、分類帳簿

  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記錄之帳簿稱分類帳簿,可分為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

          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

          指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之帳簿,企業得視實際需要而增設之。

 

第三節 會計帳簿之格式

 

  茲舉常用之帳簿格式:

一、日記簿(如表4-4)

二、總分類帳簿(如表4-5)

三、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如表4-6)

四、現金簿(如表4-7)

五、銷貨簿(如表4-8)

六、進貨簿(如表4-9)

七、明細分類帳簿(如表4-10)

 

 

 

 

 

 

 

 

 

 

 

 

 

 

 

 

 

 

 

 

 

 

 第五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會計科目設置原則

 

一、會計科目設置原則

(一)為符合企業應用之一致性,本規範會計科目之設置,悉依經濟部商業司所頒定「商業會計科目中、英對照及編碼」之規定辦理。

(二)各交易事項應依其性質歸類,依其適當科目分類表達,列入各類會計報告中。

(三)交易事項應於會計報告中獨立且充份表達。

 

二、會計科目之制訂部門與核決

(一)企業之會計部門負責會計科目之設立、增刪、修訂、廢止等事項。

(二)企業各部門因經營管理之需要,須增刪、修訂、廢止會計科目時,應向會計部門申請,並經權責主管核決後,始得變更之。

 

 

第二節 會計科目分類

 

一、會計科目計分為九大類

(一)資產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流動資產

2.基金及長期投資

3.固定資產

4.遞耗資產

5.無形資產

6.其他資產

 

(二)負債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流動負債

2.長期負債

3.其他負債

 

(三)業主權益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資本

2.資本公積

3.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4.權益調整

5.庫藏股

6.少數股權

 

(四)營業收入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銷售收入

2.勞務收入

3.業務收入

4.其他營業收入

 

(五)營業成本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銷貨成本

2.勞務成本

3.業務成本

4.其他營業成本

 

(六)營業費用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推銷費用

2.管理及總務費用

3.研究發展費用

 

(七)營業外收入及費用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營業外收入

2.營業外費用

 

(八)所得稅費用(或利益)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所得稅費用(或利益)

 

(九)非經常營業損益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停業部門損益

2.非常損益

3.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4.少數股權淨利

 

二、會計科目採「四級制」四位編碼

一級科目:

表示科目的大類別,如資產類、負債類等。一級科目以第一碼表示之。

二級科目:

表示科目的中類別,如資產類再細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二級科目以第二碼表示之。

三級科目:

表示主要的會計科目,如流動資產項下的短期投資。三級科目以第三碼表示之。

四級科目:

為主要會計科目的明細科目,如短期投資可再細分為「短期投資-股票」、「短期投資-票券」等。四級科目以第三、四碼表示之。

 

第六章 財務報表

第一節 財務報表之設置

 

一、財務報表之涵義

  財務報表是會計工作最後之成品,為企業表達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現金流量及業主權益變動等事項之報表。

   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不僅可作為過去經營得失之檢討依據,更可提供經營管理者決定未來經營方針及業務擴展之參考。

 

二、財務報表之目的

  在於適時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方便管理階層從各種財務報表中,獲悉各項經營情報,作為加強管理、擬訂決策或改進措施之依據,進而增進企業之經營體質及獲利能力。

 

三、財務報表發送之對象

(一)對外報告:

  指提供股東或因應各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之規定所編製之報表,其種類、格式、份數及編製時間,係由會計部門視其需要辦理。

 

(二)對內報告:

  提供會計部門之帳務處理及呈送管理階層之統計報告。

 

四、財務報表產生之時間

(一)定期報告:

  指經事前編定須按期編製之報告,其種類、格式、份數及編製時間均有一定規定,可資遵循。依編製期限可分為日報、月報、季報、半年報及年報等。

 

(二)不定期報告:

  指因特殊目的而不定期編製提供之報表。

 

五、財務報表之種類及格式

  財務報表依其性質,可分為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如表6-1)

(二)損益表(如表6-2)

(三)現金流量表(如表6-3)

(四)業主權益變動表(如表6-4、6-5、6-6)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五)其他財務報表,如銷貨成本計算、費用統計表等 前項各種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各該報表之一部分。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另編各科目明細表及成本計算表。

 

六、財務報表註釋

  財務報表之註釋為報表一部分,得於財務報表上各有關科目後以括弧列明,或以附註或附表方式為之。

  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包括:

(一)重要會計處理方法,如折舊、存貨計價方法及其他應行註釋事項之彙總說明。

(二)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三)債權人對特定資產之權利。

(四)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五)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六)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

(七)重大之期後事項。

(八)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第二節 財務報表之編製及保存

 

一、財務報表之編製

  財務報表之編製應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得另編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表;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業者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財務報表上之科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做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科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科目分類,如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

   企業所編製之財務報表,應由代表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二、財務報表之保存

 

各項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第七章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之涵義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係指企業依據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參酌實際業務情形而訂定之一套標準及規則,以供會計人員共同遵守,俾於處理會計事務時有所依循。

第二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之內容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依性質可分為一般性規定、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入及費用與損益計算等九項:

 

一、一般性規定

(一)會計年度

企業以每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會計基礎

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若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決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三)會計一貫性原則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如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四)記帳本位

企業應以新台幣為記帳單位,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台幣。

(五)會計人員

企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並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

業者若為公司組織者,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在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六)支付工具

業者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目前規定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七)期後事項之揭露

期後期間所發生之事項,應於財務報表註釋說明者,包括:

1. 資本結構之變動

2. 鉅額長期債款之舉借。

3.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 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5. 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6. 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7. 重大災害損失。

8. 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9. 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0. 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11. 因政府法令變動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2. 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項或措施。

 

二、資  產

  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基礎。

   資產之取得為現金支付者,以所支付之現金數額為資產之成本,包括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資產之取得為自行製造或建造者,以自行製造或建造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為該項資產之成本。

   受贈資產按時價入帳;無時價時得以適當估價計算之。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現  金

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者;受限制之現金,應於報表中為適當之表達。

(二)短期投資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成本計算

成本計算得按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因持有短期投資而取得之股票股利或因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短期投資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重新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3.期末評價

期末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

跌價損失應作為當期損失,以後年度之漲價應於原列損失之範圍內作為當期收益。

(三)應收票據

1.入帳基礎

應收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2.期末評價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若為已提供擔保者,應於附註中說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四)應收帳款

1.入帳基礎

應收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2.期末評價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若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應收帳款包括長期工程合約帳款者,應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保留款部分,如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及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單獨列示;作為副擔保品之應收票據應列為設定擔保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存  貨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包含:

購進時之購價成本。

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必要費用,包含購進之稅捐、規費、倉租、保險費、公證費、運費等其他有關費用。

2.存貨盤存制度

存貨盤存制度分為「永續盤存制」與「定期盤存制」二種:

永續盤存制

業者設有存貨明細帳,對於存貨進、銷、存等異動狀況,隨時予以登載,這樣的存貨管理方式,稱為「永續盤存制」。

定期盤存制

業者對於存貨的進銷存等異動狀況,未予隨時登載入帳,期末的實際庫存數量及金額,則於實地盤點之後才能確定入帳,這樣的存貨管理方式稱為「定期盤存制」。

3.兩種存貨盤存制度之選擇

原則上,經營規模較大且庫存管理制度健全之業者以採「永續盤存制」來管理存貨庫存較為理想。

產品項目眾多之業者,若其存貨管理未能採電腦作業,顯然欲實施永續盤存制有其實際上之困難則配合實際狀況之需求可採用「定期盤存制」,但對於部分中高價商品仍宜採永續盤存制,以利有效管制存貨的異動狀況。

採用「定期盤存制」者,將被視為會計制度不完備,其稅務及財務風險較高。

4.期末評價

期末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若有跌價損失,應列入當期損失。

成本計算得按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低於成本時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存貨若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六)長期投資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期末評價

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其持股比例達2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採權益法評價。

持股比例未達20%或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如被投資公司為上市、上櫃公司,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如被投資公司為非上市、上櫃公司,則採成本法評價。

長期債券投資

期末應按面額調整未攤銷溢、折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

 

(七)固定資產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固定資產之評價

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除土地外,應於達到可供使用狀態時,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且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其累計折舊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就其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之處分

固定資產出售、汰換或報廢時,成本及累計折舊應自各相關科目沖銷,若有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若有溢價則列入資本公積。

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若無淨變現價值,則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重估及調整

固定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所發生之增值,應列為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並得依法轉作資本,不作收益處理;若為減值,則應先將減值部分沖減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不足時依法減資。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之計提,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所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列為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

 

(八)無形資產

1.入帳基礎

購入之無形資產,以實際成本為其取得成本。 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列計為資產;其屬能明確辨認者,如專利權,僅可將申請登記之成本,作為專利權之成本。

電腦軟體之成本按未攤銷之購入成本或自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所發生之成本評價。

研究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以費用列帳。

業者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除因設立所發生之必要支出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得予以遞延外,應作為當期費用。

2.無形資產之評價

期末評價

應於效用存續期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註明。

重估及調整

無形資產得依法辦理資產重估價,重估所發生之增值,應列為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並得依法轉作資本,不作收益處理;若為減值,則應先減值部分沖減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不足時依法減資。

經重估之無形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攤銷之計提,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三、負  債

 

(一)流動負債

1.入帳基礎

流動負債應以現值評價,但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等,其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內者,得按面額或帳載金額評價。

長期負債中將於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內到期部分,且將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還者,應轉列為流動負債。

2.流動負債之評價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應付短期票券

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項。 有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應付票據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有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應付帳款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應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有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二)長期負債

1.入帳基礎

長期負債應以現值評價。

2.長期負債之評價

應付公司債

應付公司債應以面值調整其未攤銷溢、折價,其溢、折價應於債券流通期間內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四、業主權益

(一)資  本

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應以該項財物之時價為標準;無時價可據時,得估計之。

(二)資本公積

資本公積除依法填補虧損及轉作資本外,不得使用。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業主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如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四)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

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所認列之未實現跌價損失,應列為業主權益減項。

(五)累積換算調整數

因外幣交易或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所產生之換算調整數,應列為業主權益之加項或減項。

(六)庫藏股

庫藏股票得按成本法或面值法處理,並註明股數,列為業主權益之減項。

 

五、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與營業外收入應分別列示。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

(一)銷貨收入

銷貨收入於銷貨完成時認列。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分期付款銷貨收入除因收現帳款可能性極不確定者得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外,應按普通銷貨方法認列收益。

(二)勞務收入

勞務收入於勞務提供完畢時認列,但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三)業務收入

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前按完工比例攤計列帳。

 

六、營業成本

 

營業成本應與所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進貨退回及折讓應作為進貨成本之減項。

 

七、營業費用

 

營業費用及營業外費用應分別列示。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營業費用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八、營業外收入及費用

 

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

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處分資產之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九、損益計算

(一)損益計算

企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應調整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應納入前項損益之計算。

(二)停業部門損益

指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之重要部門所發生之損益,包括當期停業前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

處分損益應於決定處分日加以衡量,如有損失應立即認列,如有利益則應俟實現時始得認列。 停業部門損益應按稅後淨額於繼續營業部門稅後損益項目之後列示。

(三)非常損益

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損益,應按稅後淨額於停業部門損益項目之後列示。 提前償付之重大償債損益應列為非常損益。

(四)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應按稅後淨額列於非常損益之後。

 

 

 第八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涵義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係指企業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序時帳簿,過入分類帳簿,並於一定時間,予以調整、彙總、編製財務報表,且依規定所為遞送之全部過程;旨在將企業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結果、運用財務報表傳達給報表使用者。

 

第二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內容

 

一、原始憑證之取得給予及審核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帳簿之處理

四、財務報表之編製

五、決算之辦理

六、會計資料之保存

七、期中結算及報表編製之辦理

  一、 原始憑證之取得給予及審核

    (一)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或給予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原始憑證。

    (二)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經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並記載憑證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等事項。

    (三) 內部憑證則由企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四) 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損毀、缺少或滅失者,應根據事實及金額做成憑證,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二、 記帳憑證之編製

    (一) 企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但因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二) 企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三) 記帳憑證內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者相符。

    (四) 記帳憑證應記載企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編號、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等事項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 會計帳簿之處理

    (一) 企業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序時帳簿,過入分類帳簿。

    (二)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 企業於會計年度終了辦理結帳時,收益及費用應按其歸屬年度做調整分錄,包括預收、預付、應收、應付等科目之調整、折舊、呆帳等費用之認列、貨品實存數量與帳面數量之差異、及其他依權責發生制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益或費用等。

    (四) 各科目經調整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入及費用、非常損益與所得稅等科目餘額,應轉入本期損益科目為損益之計算。 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之科目餘額,應轉入下期各該科目。

  四、 財務報表之編製

      企業應依會計年度,根據總分類各科目之餘額編製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各該報表之一部分。

五、 決算之辦理

    (一) 企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編製決算書表,並依規定提請企業出資人、合夥人、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後備置於本機構。

    (二) 企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

    (三) 決算書表包括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劃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企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書表應由代表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四) 企業有分支機構者,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六、 會計資料之保存

    (一)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其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定較方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二) 會計帳簿、記帳憑證另行保管之原始憑證均應編製目錄備查。

    (三)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四) 各項會計資料於保管期限屆滿後,經代表企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七、 期中結算及報表編製之辦理

    (一) 期中結算目的

基於經營管理之需要,業者應於年度中辦理會計結算,編製必要之財務報表,提供及時的資訊,以利決策上之參考及檢討。

    (二) 期中結算之週期

      1. 較具經營規模及會計作業能力之業者,宜每月辦理會計結算。

      2. 中小型業者,得採每季或每半年結算。

    (三) 期中結算之辦理事項

      1. 會計權責事項之調整,如:

(1)應收、應付、預收、預付等科目之調整。

(2)折舊費用之攤提。

(3)其他應調整事項,如獎金之估列等。

      2. 銷貨成本之計算

有關銷貨成本計算之作業程序,請參閱第九章(成本會計處理程序)

    (四) 期中結算報表之編製

為簡化作業,期中結算僅須編製下列報表即可: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費用統計表

      4. 其他管理性報表,如逾期未收款統計表、產品別或客戶別銷售統計表等。

       

 

第九章 成本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 成本會計處理事務總則

 

一、 本公司成本會計事務之處理除,依本單元第八章「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外,其未規定者,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之。

  

二、 成本會計事務包括:成本資料彙集、成本計算及成本表達。

 

三、 本處理程序之內容在於明訂營業成本之計算、入帳根據、科目運用等會計事項之處理。

  

四、 良好之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應可達成下列各目的:

    (一) 正確計算公司產品成本、決定期末存貨之價值及正確之損益。

    (二) 提供成本資料,協助管理階層訂定經營管理可行之方案及目標,以便於計劃之推行。

    (三) 採系統、條理之方式,協助控制及監督工作之執行。

    (四) 協助決策單位釐訂售價。

    (五) 協助預算編製及利潤規劃。

    (六) 提供管理單位決策所需之資料。

  

五、 公司成本會計與普通會計採合一制,於總分類帳內設置成本統馭科目。

  

六、 推銷、管理、總務及研究發展費用,不得列為營業成本。

  

七、 成本發生單位應提供完備之原始憑證送會計單位審核後,按內容分別歸屬,開具記帳憑證,據以登記入帳。

  

八、 為簡化作業、降低管理成本,應將購入存貨分為「存貨類」與「費用類」兩種:

    (一) 存貨類

指單價較高之存貨,如庫存管理之ABC分類中,屬A、B類者。藥品製造業業者主要存貨如購入為販售之商品皆屬之。

    (二) 費用類

      1. 指單價較低之零星材料或配件,如庫存管理之ABC分類中,屬於C類材料者。例如:小五金、各種配件等。

      2. 費用類在會計上之管理特性:

        (1) 進貨時,全數列為推銷費用項下之「修繕費」。

        (2) 領用不需填立「領料單」。

        (3) 期末不需編製「收發存月報表」或「庫存月報表」,但年度決算時,得盤點庫存數量,將庫存金額轉入「用品盤存」科目。

         

第二節 成本會計處理流程

 

  一、 傢俱及室內裝設品業之營運流程

      傢俱及室內裝設品業之營運流程如附圖9-1所示,說明如下:

         

   

 

 

  二、 成本會計處理流程

      傢俱及室內裝設品業非屬製造業,其簡易之成本會計處理流程如附圖9-2所示:

       

 

 

第三節 成本會計處理準則

 

 一、 本公司之商品係指各種傢俱及室內裝設品等。

  

二、 商品單位成本採月加權平均制,每月依實際成本計算一次,以每月初之第一日至月終最末一日為一期。

  

三、 各項商品除會計單位設立明細分類帳外,倉儲應設立庫存卡,會計紀錄與倉儲紀錄應相配合,隨時核對。

  

四、 關於商品帳之登記,除於總分類帳中設立「商品存貨」統馭科目外,並另設商品存貨明細帳,依其不同規格登記之。

  

五、 公司存貨採「永續盤存制」,其商品銷貨退回成本入帳原則:

    (一) 按本期期初單位成本入帳。

    (二) 無期初庫存時,按本期進貨之平均成本入帳。

    (三) 無本期進貨時,按公司上期平均銷貨成本率計算。

  

六、 商品進銷管理作業要點

    (一) 進貨作業

      1. 商品進貨,應要求廠商隨貨附發票及送貨單。

      2. 商品進貨時,應填寫「驗收單」辦理入庫,但小型業者通常存貨管理並未採用「永續盤存制」,且管理上設置「驗收單」亦有實務上的困難,則可免填「驗收單」,而直接以廠商的「送貨單」代替之,以簡化作業。

      3. 進貨時,應檢驗品名、規格、數量是否與訂貨相符?如有不符,應要求廠商換貨,否則不予請款。

      4. 進貨驗收,應由客觀第三者執行,避免整個進貨作業從進貨、點收、入庫等工作均由單人負責,易生弊端。

    (二) 銷貨作業

      1. 批發業者

        (1) 倉儲或業務單位應依據「出貨單」之明細辦理出貨,並確實核對品名、規格、數量無誤後,始得出貨。

        (2) 出貨與複點作業,宜由不同人員擔任,以符合內部控制的要求。

      2. 零售業者

        (1) 零售業者,應以「收銀機開立發票」方式處理門市銷售作業,以利內部控制及銷售資料彙整統計。

        (2) 若無法以上述收銀機方式作業,則建議門市應將每日每筆銷貨金額及明細填載至「銷貨簿」。銷貨簿表格,可逕於一般書店、文具店購買現成格式使用。

  

七、 會計年度終了日,應實地盤點存貨:

    (一) 採定期盤存制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施存貨盤點,以確定實際存貨庫存數量與金額。

    (二) 採永續盤存制者,若存貨管理已達相當完善,歷來盤點甚少有盤盈虧之情事者,可視需要採抽盤方式,否則仍宜於年度終了時實施全面性盤點,以確定實際存貨庫存是否正確。

         

第四節 成本計算

 

一、 商品成本依「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購入商品其計價方法依下列辦理:

    (一) 國內購入部分:依商品購入成本。

    (二) 國外購入部份:包括商品價值及運什費(包括運費、保險、進口關稅及其附加稅捐等)。

  

二、 同時購買多種商品時,依性質分別以數量或價值作為分攤運費、保險、進口關稅及其附加稅捐等之標準,再將各項商品價值加上分攤之運雜費為入帳成本。

  

三、 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而應以財務費用列支。

  

四、 進貨折扣應以實際取得折扣數,作為進貨之入帳成本。

  

五、 貨品成本結轉之計算方式:

    (一) 當每月月底結帳時,會計人員彙總所有商品入庫進貨金額及數量,再與期初金額及數量加權平均,求出各商品之月平均單價,此平均單價即為該商品當月出貨時之平均單價。

    (二) 依營業單位填寫之「出貨單」統計各商品之出貨量,並以該商品之出貨量,乘以月平均單價,即得該商品之銷貨成本。

    (三) 商品單位成本之計算公式為:

 

 

  

六、 存貨單價計算至新台幣「元」以下小數第一位;但銷貨金額及相關成本之單筆金額則計算至元。

         

第五節 成本帳務處理及報告

 

 

 

 

  

  二、 成本報告

    (一) 各項成本結算完竣後,應編製下列各項成本報告:

      1. 營業成本表

      2. 其他管理上需要之各項報表

    (二) 成本報告應依本制度所規定內容編製之,但內部管理上需要之其他成本報告,得依其需要編製。

    (三) 成本報告應依會計簿籍產生,其所列數字須與普通會計報告相連繫者應一致。若數字須經分析綜合後始得編製者,應先行分析彙整。

    (四) 成本分析

      根據各項成本計算表及成本分析表,應做下列各項之分析,並僅可能加以文字說明,以供管理當局及相關部門主管參考。

      1. 單位成本變動之分析

      2. 產品毛利之分析

      3. 專案損益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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